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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险起纠纷 直接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5:1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3日讯(通讯员陈松 黄冬冬 黄彩云)12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请求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17日21时55分,陈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孔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到损坏。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认为

孔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小型越野车的车主是防城港某单位,于2005年6月28日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陈某遂以孔某、防城港某单位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直接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孔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交通行为合法,不负事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孔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孔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孔某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防城港某单位作为肇事车的法定车主,对该车辆疏于管理,最后导致被告孔某驾驶该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故被告防城港某单位应对被告孔某应承担赔偿原告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由车主与保险公司经协商签订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允许签约双方自主商定,保险公司只在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内承担责任。

  因该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不必直接为本案事故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孔某赔偿原告陈某汽车修理等各项费用共计31455元,被告防城港某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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