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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解读海域使用权管理和登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7:30 广西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国家海洋局负责人日前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对海域法涉及的管理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提出的管理措施较为具体。一是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范围、主体、要求、论证资质单位和论证评审等。二是明确了用海预审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三是明确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制度,规定了管理权限、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审查要求。四是对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作了规定。五是明确了海域使用权转让条件、转让审批程序,及出租、抵押时对海域使用权人的要求等。

  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答:为减轻渔民负担,《规定》指出,申请一般性养殖用海的单位和个人不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完成。申请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区、市)以上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如何进行海域使用申请?

  答:海域使用申请人不必提交预审申请,直接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即可。受理申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逐级上报方式,即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受理;另一种由国家海洋局按审批程序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海洋局。申请人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前,应查看自己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省(区、市)项目等,以便确定到哪里提交海域使用申请。申请时,只要按固定格式填写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坐标点和坐标图)、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即可。但涉及油气开采项目的还需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应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哪些登记类型?

  答: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时所进行的登记。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招标或拍卖等三种方式取得,无论哪种方式取得,海域使用申请人、中标人或买受人都应及时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海域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消亡所进行的登记,分为因海域使用权人申请而注销和登记机关主动注销。后者主要有五种情形: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方式有哪些?

  答: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以宗海为单位,但同一宗海内包含填海造地项目的,应独立分宗。填海造地项目竣工后,必须换发土地使用证。填(围)海造地项目独立分宗,海域使用权人持有专门的海域使用证。

  《办法》对查询登记资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海域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各地将如何贯彻执行《办法》?

  答:一是坚持登记权行使的被动性。国家的登记意味着对当事人海域权利的确定,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必须坚持登记权行使的被动性,要依靠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登记程序。

  二是坚持登记权行使的统一性。即坚持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效力、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统一的权属证书。按照海域法规定,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三是做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登记与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衔接工作。填海形成土地的,在填海竣工后三个月内持海域使用权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填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直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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