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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价值取向的思考(专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0:09 人民网-华东新闻

  精心审理各种纠纷,不断增强司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上海法院系统2005年受理民事案件超过13万件,占受理各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民事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且短期内不会改变。在此背景下,民事法官尤其要在“依法办案、力求公平、实事求是、案结事了”这十六字上下功夫。

  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也要在对法律有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来办好案。改革开放以来,在民事领域出台了许多法律,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就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可能出于好心,希望在个案处理中追求“社会效果”,比较突出地关注了个案的特殊性,而忽视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实际上,社会效果是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社会效果,不是撇开法律规定的抽象“社会效果”,更不是以个别人要求为准的社会效果。所以,社会效果一定要站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才能站得住、站得稳、站得牢。

  力求公平

  “力求公平”,是指要把公平放在整个社会和空间的位置上来把握,全盘考虑,把握得当。公平是个相对灵活和丰富的概念。要做到这一点,应把握一些标准:在个别人的公平和多数人的公平冲突时,要更加侧重保护多数人的公平;在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的公平冲突时,就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在个人公平和社会公平冲突时,就要维护社会公平;在一时的公平和长远的公平冲突时,要维护长远的公平,等等。当然,“公平”还是要“力求”才能达到的。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有追求公平的意识,心中要有百姓、心中要有法律、心中要有天平,把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

  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要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来认识和看待事物。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要在这个原则的指引下,树立正确、科学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认识到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认识到法治发展的逐步性、渐进性过程,认识到人民的法治意识是需要逐步培养和完善的特点。简单照抄、照搬别人的理论,解决不了我们的现实问题。解决现实问题,还是要立足现实,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想法对不对,做法好不好,不是书本说了算,而是要靠实践来检验的。这个实践,不是外国的实践,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脱离中国实践的东西,不仅无益,反而可能有害。为什么许多案件的处理,从实体法的适用到程序法的规范上都没有什么问题,但当事人就是不能接受,以至于不断申诉、上访、闹访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时候我们的想法和做法,脱离了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老百姓接受不了。

  案结事了

  “案结事了”,就是案件的处理确实化解了民事纠纷,消除了内部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自然和谐。这是“依法办案”、“力求公平”和“实事求是”的自然结果,也是我们现阶段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不是把案件事实查清,对照法律规定得出法律结论,然后再写成书面的裁判文书的简单过程。用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纠纷,才是建立诉讼制度的最重要目的,而法院则是代表国家实现这个目的的主要机构。所以,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从根本上说还是要解决纠纷。

  从现实来看,“案结事不了”的情况还客观存在。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一是从实体法的适用到程序的公正上看,案件处理都讲得过去,但没有给当事人解决问题;二是一些法官的审判作风不够细致,没有全面、充分考虑如何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是一些法官的职业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细节注意不够,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案件的处理本来是没什么问题的,但当事人在败诉之后总会心里不服,产生怀疑,不断信访、投诉。

  要争取“案结事了”,不仅要克服前面的一些问题,还要努力在机制上下功夫,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在行动上努力争取。首先,是要重视以调解、和解的方式,来化解民事纠纷。其次,即使在以裁判方式处理的纠纷中,也要注重能够实现以下结果之一的“案结事了”:通过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心服口服,愿意接受裁判结果并且也能够自觉履行;判决合法合理,即使当事人不服,判决后也能够顺利执行;裁判结果合理合法,裁判后虽然可能无法执行的,但裁判前已多做工作,当事人相信法官是在公正审判,确实是为当事人考虑的;对于案件处理充分重视案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彻底解决问题。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潘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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