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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园业委会要讨物业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0:33 华夏时报

  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归业主所有

  本报记者赵莹莹报道南京新鸿运物业公司接管美丽园后,物业管理用房、地下车库仍由鸿铭物业把持。昨天,业委会发出公告,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应归业主所有。

  昨天下午,新鸿运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称,物业管理用房和地下车库仍由鸿铭物

业管理,水、电及电梯、停车场的资料也没接管。

  昨天,美丽园业委会在小区内发出公告称,根据规划设计图纸,美丽园小区27号住宅楼西侧第110号楼宇属于物业管理用房。

  另外,公告称,《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第110号楼归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对该楼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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