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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追加抢劫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7:15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12月13日讯(通讯员王波向夏俊旭记者何淼玲实习生秋静)12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原湖南省邮电学校校长、湖南省专用通信管理局局长曾国华雇凶伤害情妇贺某一案(本报9月5日B2版曾以《道德败坏酿血案》为题进行报道)的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曾国华、张裕圣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各一年。两罪并罚,决定对他们执行有期徒刑各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1998年,曾国华与贺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5年8月,曾国华对贺某的管束产生反感,便与好友张裕圣策划请人“教训”贺某。同年10月2日,按照曾国华和张裕圣的策划,3名凶手对贺某进行跟踪后实施了抢劫,将其刺成轻伤后逃离现场。事后,曾国华按事前约定付给3名凶手4万元。

  2005年10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凶手3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曾国华、张裕圣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仅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曾国华、张裕圣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曾国华、张裕圣为了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共同策划实施“假抢劫”来掩盖故意伤害贺某的事实,均构成抢劫罪,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在该抢劫、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曾国华、张裕圣负责组织、策划,均构成了抢劫罪,遂作出如上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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