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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瓷器官司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7:15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何淼玲实习生秋静)备受关注的“中国红”瓷器专利权归属一案以“中国红”瓷器发明人尹彦征胜诉告终。最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周伏华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2.6万余元由周伏华承担。

  生产大红色耐高温陶瓷是世界各国陶瓷专家一直想攻克的难题。1996年,长沙市人

周伏华与尹彦征及其胞弟尹彦南合作开发大红陶瓷产品,由尹彦征负责技术,周伏华与尹彦南负责提供资金。后因资金紧张,姜旭加入合作。1999年8月,大红陶瓷项目研究取得成功。但由于生产困难,销售状况不好,2000年5月,几名合作者对该项目的市场前景没有信心,提出对该项目进行清算,并一致同意将该项目以8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同年7月,尹彦征等4个合伙人签订了清算协议书:大红陶瓷产品的销售已经实施,销售协议总额为80万元,现已到账30万元,应周伏华的请求,提前按原股份计算进行分配。同意周伏华先分18.68万元,尹彦南先分10.75万元,余款到位后再分给姜旭和尹彦征。该项目的一切事项即行结束。4个合伙人均在清算协议上签字同意。

  周伏华拿到退伙财产18.68万元后,赴深圳发展。谁知不久,大红陶瓷开始大红大紫起来,并称之为“中国红”。周伏华声称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说直到2005年1月自己偶然上网,才得知大红陶瓷项目获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技术评估价值达1529.19万元,专利权人为当年的合作伙伴尹彦征。2005年6月,周伏华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状告尹氏兄弟及姜旭。他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在技术项目取得成功后虚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值将合作产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虚假转让,恶意欺诈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要求撤销当年签订的那份清算协议。

  今年5月,雨花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在签订清算协议时,对合作项目已转让出去的认识是错误的,其后果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要求撤销该清算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签订清算协议后,就去外地工作,直到2005年1月才得知三被告没有将大红陶瓷项目对外转让,而是将该项目投入到长沙华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因此原告于2005年6月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今年6月,不服一审判决的尹彦征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认为,2000年7月,周伏华、尹彦征等4个合伙人签订清算协议后,周伏华在转让款未到齐的情况下,按约定分到了应得的款项,不论该项目最后是否转让,以及转让给谁,都未影响周伏华认可的应得份额。因此,这份清算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问题,合法有效。关于尹彦征上诉中提出的周伏华行使合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的问题,该院认为,2002年5月,省科技厅组织全国12位专家对大红陶瓷产品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该成果居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当时国内外媒体都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2003年3月12日的《发明专利公报》也对尹彦征申请发明专利项目予以公告,其内容相关公众应当知道。因此,周伏华如果主张合同撤销权,也应自2003年3月12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他直到2005年6月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基于以上两点,长沙市中院认为,尹彦征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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