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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音乐制度还须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8:32 法制日报

  网络原创音乐属于文化产品,不能以一个标准进行衡量,要让那些优秀的网络原创音乐脱颖而出,依靠的不是行政的力量,而是市场的力量,是在意见自由市场博弈中才能胜出,得到公众的认同。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杨涛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意见》还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新京报》12月11日)

  关于网络原创音乐,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首先是目前我们的网络音乐发展水平是如何?无疑,比起国外的发展来看,我们的发展水平是很落后;其次,对于网络原创音乐应该采取什么态度,无疑,应当是支持和鼓励,文化部的《意见》中也指出,坚持正确价值取向,扶持网络原创音乐发展。那么,到底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真正达到支持和鼓励网络原创音乐的目的呢?

  显然,网络原创音乐属于文化产品,文化产品与观点、意见一样,是依人们品味和感觉来决定,并没有高低好坏之分,不能以一个标准进行衡量,要让那些优秀的网络原创音乐脱颖而出,依靠的不是行政的力量,而是市场的力量,是在意见自由市场博弈才能胜出,得到公众的认同。因此,谁都无法以一个标准,或者预先设定“格调低下”来衡量。支持和鼓励优秀的网络原创音乐,一是通过各种评选和政策倾斜来鼓励优秀作品;二是通过事后查处那些违法的作品来规范市场。如果以此来审视,文化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意见》中规定,“申请设立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颇为有效的监管制度,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会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妨碍企业自由发展空间,也会给公权力带来寻租机会。因此,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必须要考虑到其必要性,而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说明如果没有实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会产生多大的危害,反而这种许可容易提高企业的门槛,从而有碍于网络原创音乐的传播。

  《意见》还规定“实施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内容审查,是鉴于当前“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甚至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对于违法的网络音乐,当然要进行打击,但是否违法,法律有规定,标准很明确,事后进行查处和打击完全可能;但进行事先的内容审查,可能标准就不确定,完全凭审查人的自身的看法,特别所谓的“格调不高”更难把握,这就很可能扼杀一批看似“格调不高”但有艺术潜力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所以“批准进口或备案”与“内容审查”同样值得商榷。

  《意见》中又规定:“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这比广电总局前不久准备推行的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中规定,“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要宽松的多。网络音乐企业当然可以而且有必要对网民的制作音乐进行审查,但审查的标准却是有必要明确,必须是涉嫌侮辱和侵权、涉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而不能大而化之,让网站在权力的干预下充当艺术霸主,对艺术问题横加干涉。

  要真正支持和鼓励网络原创音乐,那就多给它们一点自由的空间,多在事后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让人感觉公权力在把手伸向市场,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争权,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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