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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点防污项目最高可获助6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3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欣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办法》规定,深圳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等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按照《办法》,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是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

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的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推广应用项目、重点生态破坏治理项目、重大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均可向市环保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具体的补助方式是: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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