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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进党为“公务费”案提释宪 不妨改“总统”终身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1:45 中国台湾网

  台湾《中华日报》今天发表社论说,台北地院明天将针对“公务机要费”案首度开庭,民进党“立院”党团在总召柯建铭主导下,今天将就“总统”是否应对刑事案件出庭接受讯问或作证提出“释宪”,同时声请暂时性暂停司法审判。陈水扁对此举应感到特别开心,毕竟身为“总统”,手下必然有一批“死忠之士”坚决效忠领袖、巩固领导中心。

  社论说,2004年1月14日,陈水扁为花莲县长补选衍生的“头目津贴”案,接受承办

检察官票传出庭作证,当时“总统府”声明:“总统”就任以来极力推动司法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对花莲地检署为侦办案件的需要,“总统”当会坚守尊重司法的立场。事后陈水扁自称被检察官“罚站”两小时而大做文章。“公务机要费”案爆发后,陈水扁曾于今年八月七日、十月廿七日两度在“总统府”接受检察官讯问。说明陈水扁虽贵为“总统”,仍愿意接受检察官讯问或作证。

  陈水扁前后三度为刑事案件应讯,俱往矣!盖彼一时、此一时也;不知是陈水扁已无出庭之心,抑或民进党团自发性仰体天心,透过“释宪”之声请,试图“阻却”“公务费”案庭审之进行。民进党高层“人中豪杰”比比皆是,遇有政治危机,无不穷则变、变则通,“头过身就过”事例不胜枚举;所谓“主忧臣辱,主辱臣死”,如今彼等护主心切,有志一同,惯用之“释宪”再度祭出,不过牛刀小试,却可验证“疾风知劲草,板荡识忠臣”诚不我欺。

  社论分析指出,“宪法”第五十二条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大法官”第三八八号解释文则叙明“如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仅发生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追之问题,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之刑罚规定”,明确界定刑罚规定得适用于“总统”。饶是如此,陈水扁一再在法庭上“受辱”,一干“忠臣”将何以自处?至若庭审时,吴淑珍是否身体不适、陈水扁是否感冒未愈,不便出庭?台湾民众不妨拭目以待。

  社论指出,吴淑珍一审有罪,陈水扁必须下台,民进党团乃以拖待变;惟陈水扁任内纵可不受刑事讯问,下台之后就不能规避。当年袁世凯修订《大总统选举法》,终生可以担任大总统,“宾天”后还可传位给指定者。民进党有识之士当知“释宪”犹有不足,袁世凯的做法何等高明,不妨仿效之而发动“修宪”,一旦陈水扁成为终生职“大总统”,刑事诉究于他何有之?

  (编辑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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