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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丈夫签离婚协议后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1:48 生活报

  韩玉梅 本报记者 李健

  本报讯丈夫常年在外,为防止婚姻有变,在妻子的要求下,夫妻双方签了婚内协议,继而又签了离婚协议。最终这段婚姻没有保住,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离婚协议。11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按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1998年7月,付某与郑某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年6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由于郑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付某自己既要照顾女儿,又要照顾家,便常常因为一些琐事与郑某争吵。后来付某发现郑某似乎有外遇,但郑某不承认。为了防止婚姻有变,2005年4月,在付某的要求下,夫妻二人签定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郑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断绝与其他女人的不正当关系,并保证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决不做背叛付某的事情。付某有权随时了解郑某保管的钱财金额,并且双方应协商一致时方可动用家庭存款。如付某有要求,郑某应给付某书面字据证明钱款去向。自二人婚后至今(1998年7月至2005年4月)有共同财产12万元,均在郑某处。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真诚相待,如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家庭破裂,则违约方应补偿另一方违约金1万元。

  协议签定后不久,付某发现郑某仍与其他女人有联系,她便向郑某提出离婚,并于2005年12月30日与郑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郑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影响夫妻感情,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郑某与付某自愿离婚。二、女儿由郑某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止。三、财产分割,1、协议双方现有夫妻共同财产134000元,均在郑某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的原则,现协商由郑某支付付某67000元,因郑某为过错方,根据2005年4月份两人所签婚内协议,郑某自愿另外赔偿付某10000元。郑某离婚共应支付付某77000元现金。四、付某可随时探望女儿,但需提前一天告知郑某。此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离婚协议签完后,二人在办离婚手续时,郑某突然反悔,拒不按协议履行。2006年2月16日,付某以郑某违反婚内协议约定,给其造成伤害为由,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庭上,郑某不承认离婚协议,说自己在签协议时神智不清,自己对具体财产数额并不清楚,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是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后判决: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女由郑某抚养,付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付某与郑某双方共同财产134000元,其中77000元归付某所有;57000元归郑某所有。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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