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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何以成了变相高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2:00 光明网
高福生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互助资金。但近年来,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银行等垄断行业,有意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借此逃避监督。这一现象警示我们,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在演变成“富人俱乐部”,对它的征缴监管千万不能放松。(12月6日《中国青年报》)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就是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群众提

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虽然享有同样的“名分”,但却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目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力军”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家财政或国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业,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则一直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即使是在缴纳了公积金的人群中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各地、各行业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

  住房公积金最大的“福利性”,就是“个人缴多少,单位补多少”。为此,一些发达地区、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对这种“福利”青睐有加,竟相攀比。在江西,一些中央驻赣的垄断企业的缴存比例一度超过15%,最高达到20%;在宁夏,审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仅2005年,全区电力系统1.4万余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违规多归集资金7299万元……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绝大多数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却“嗷嗷待哺”。

  这种“穷人缴的少用不起,富人缴的多用的多”的怪事成为“潜规则”,已逐渐背离了制度建立时的初衷,让人不是滋味。究其原因:一是工资收入分配悬殊所致。单位效益好的就想方设法多缴,效益差的只能少缴、拖欠或根本缴不起;二是国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存在盲区,只有下限没有上限(2005年1月虽然有文件规定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月工资的12%,但某些行业依然我行我素);三是不用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在客观上刺激了那些经济效益好的垄断行业竟相为之;四是与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不严、态度暧昧(认为垄断行业为职工多缴公积金有助于扩大资金规模)密切相关。

  在当前中央号召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大背景下,一些单位频频挪用公用经费或使用其他收入替干部职工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使之成为一种变相福利,不仅有违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会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实在让人担忧。

  也许正是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整肃行动。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广东省纪委也“出手”对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6家单位开出罚单,由广东省财政统一没收了超出比例的768万元住房公积金……

  不过,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住房公积金成为垄断行业变相福利的现象,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当务之急,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公积金征缴制度,既要“保底”,又要“限高”,严禁突破“防线”;二是要加大税收杠杆调节力度,对那些有意将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的行为要严厉惩处;三是审计部门要将公积金缴存作为审计重点,让那些借公积金偷税逃税、变相增加收入者在“照妖镜”前“原形毕露”;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退赔违法所得,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和纪律责任。

  如此多管齐下,红灯高悬,将保障社会化,方能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链”,让那些垄断行业及效益好的单位“不能”也“不敢”虚报工资基数,将奖金、工资之外的货币福利通过住房公积金来发放,也才能使住房公积金名至实归,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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