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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突发事件”折射政府问责制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2:00 光明网
吴吉鹏

  前段时间,云南省一煤矿因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官员在电视上“公开道歉”引来网民的一片诘问。无独有偶,乌鲁木齐“停暖事件”导致上万户居民在寒冷中度过近100个小时,相关部门、机构因不曾对市民说声“抱歉”而招致舆论的质疑。(12月8日《北京晨报》)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这两起影响颇大的“突发事件”,都折射了政府问责机制的缺失: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面对公众,除了道歉之外还应该做些什么来保障百姓的权利。

  政府是什么?它是公共事业的管理者,因此有义务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许,我们仍清晰地记得,在抗击非典中对失职或渎职的官员因为瞒报感染人员而“下马”的一幕,这也许推进政府问责制的一个令人鼓舞的开端。可是,在短短的时间内发生震惊全国的两起突发事件,政府部门及有关官员的处理却导致媒体大众的频频质疑,因为政府没有交上一张满意的答卷。在爆炸事件中,相关的官员把道歉挂在嘴边,“公开道歉”岂能代替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在“停电事件”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以“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和“请耐心等待”来搪塞想明真相的公众。而这是与政府自身的形象以及所承担的职责格格不入的。

  政府责任性不足和问责乏力是导致“突发事件”处理难遂公众意愿的原因。《宪法》明文规定: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政府官员就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目前的这种状况表明,依据善治和法治的理念加快建构政府问责制是我国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让百姓在“突发事件”中给政府打“高分”的一把“金钥匙”。

  责任政府、务实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立亟待完善政府问责制。政府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一个问责制政府的建立,它应该在三个方面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首先,事前要有到位的预防措施,政府要事先明确相关的责任,在政府官员的选任上,要与选任官员“约法三章”。其次,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对行政官员权力运行划一个圈,超出这个圈,就要受到制裁。其三,事后要让棒子打到具体的人的头上,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道歉,只是政府问责第一步,还必须有相应的督查、追惩措施,尽可能地保护百姓的权利。政府问责制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行政官员的选任,到行政官员的监督,再到行政官员的问责以致承担责任,其失职是原因,而问责是必然结果,只有这样,问责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地打造服务型政府,关键还是要让政府问责制落到实处,使官员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在人大的刚性监督下,政府道歉与查处责任人,真实体现法治精神和政府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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