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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实施判前释法 法官把丑话先说前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4:43 新华网

  东方今报报道: 即日起,“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民事纠纷重调解”三项制度在河南省三级法院全面实施。12月13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这三项制度的内容详细向社会公布,并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判前释法”制度在河南省各级法院首次实施,“判后答疑”制度较以前有了修改,这些内容跟打官司的人密切相关。

   【关键词】 判前释法

  名词解释: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适用对象:判前释法主要适用于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矛盾激化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其他案件视情况而定。

  它的对象是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备注:一般来说,判前释法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两人进行;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继续释法的,可再次或多次释法。

   【关键词】 判后答疑

  名词解释: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判后答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提出异议、疑问的,原审判庭向当事人所作的解释、说明。

  适用对象:不管是群众直接来访,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的,各级法院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或督察机构反馈处理结果。答疑结束后,法官要填写“答疑流程表”。

  备注:除了涉及案件审理中的保密事项,法官应当向群众“答疑”所有内容,包括群众看不懂、不理解的法律名词,并且要做到态度认真诚恳,工作细致,不得对当事人的陈述表现出不耐烦,严禁讽刺挖苦当事人或者跟群众争吵。

   【关键词】 民事纠纷重调解

  名词解释: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民事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案件数量多、法官人数少的法院,可以安排书记员协助调解;基层法院要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适用对象:对于以下案件,人民法院要着重调解——小额债务纠纷;联营、合伙纠纷及公司内部关系纠纷;不良金融资产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民事纠纷;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类案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纠纷;群体诉讼等涉及社会稳定的;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适用法律困难的;判决结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

  备注: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凡是调解协议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该协议无效。

  省高院 就“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12月13日上午,省高院相关人员就“三项制度”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判前释法”首次在河南省法院实施,目的是什么?

  李中和(省高院副院长):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化解矛盾。在下达判决书之前,告诉可能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你可以提前和对方协商解决,避免输官司,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记者:能否举一个例子?

  李中和:比如说,包工头王某故意克扣10个民工的工资不发,民工到法院起诉,法官审查后,如果认为民工的证据不足,可能输官司,就对他们判前释法,告诉他们或者继续举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如果认为包工头要输官司,就对王某判前释法,希望能调解处理,让王某自动发克扣的工资,避免激化矛盾。

  记者:“判前释法”是对可能败诉一方来说的,那可能胜诉的人是否在场?

  张国明(省高院立案庭庭长):视情况而定,一般不在场。

  记者:那老百姓可能会有一个顾虑,因为法官提前把判决结果告诉了可能败诉的人,这个人会不会通过非正常的渠道再赢了官司呢?

  张国明:对于法官来讲,“判前释法”的内容是合议庭三人一起决定的,并非一个人所能决定。不管是原告或者被告,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做出的。

  李中和:法院有具体的责任追究,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行为不满,可以向所在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张少春 王伟 刘改华 王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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