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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欲中止“机要费”审判 民进党声请“释宪”干预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5:55 中国台湾网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署名评论文章说,“公务机要费”案开庭前夕,民进党立法院党团,突然针对“总统”接受刑事讯问或作证,要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依“法”而论,民进党“立院”党团提出“释宪”声请,除非“大法官会议”作出暂时处分,“释宪”声请是无法影响和中断已进行中的审判的。

  文章分析说,“公务机要费”案,正当台北地院即将首次开庭之际,民进党丢出“

释宪”的招数,不论就外在观感,或民众情感来说,明显就是一种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行为。

  “宪法”五十二条,赋予现任“总统”“刑事豁免权”,当初陈瑞仁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相当清楚这项规定,也曾特别告知陈水扁,他受到“宪法”五十二条的保障,可以拒绝受讯。

  当时,陈水扁明确回答,愿意接受讯问,等同放弃“宪法”五十二条的保障。陈瑞仁得到陈水扁愿意接受讯问的答案,并记明笔录后,才展开相关讯问。

  文章指出,受到保障的当事人,在出于自由意志下,自己明确表明愿意受讯,等到检察官作出不利认定并起诉相关涉案人,突然由党团声请“释宪”,并要求暂停审判。如果确有争议,为什么不在“公务费”案起诉前,就主张享有“宪法”保障权利,或者当时就提出“释宪”。

  等到全案起诉后,选在开庭前,抛出“释宪”主张,将许多当事人会使用的“拖延诉讼”技巧,“包装”拉高到“宪法”层次,根本不是为解决争议,而是制造对立和企图影响审判,对司法权独立行使起了坏示范。

  文章分析认为,法官拥有“违宪审查权”,除非法官认为承审的个案有适用法规违“宪”疑义时,才可裁定停止审判,然后声请“释宪”。这是“法律”赋予系属中案件,可顺理成章停止审判的正当事由。

  非法官以外的个人、团体,就算提出“释宪”声请,以现行的“法律”相关规定,根本不能让审判中的个案停止审理。

  民进党团此时提出释宪案,虽说是为厘清宪法五十二条争议,但深入细究,恐怕是为陈水扁未来“拒绝作证”在铺路。

  “宪法”赋予“总统”“刑事豁免权”,不受刑事上的诉究,却没有同时保障总统可在民、刑事诉讼中,拒绝接受传唤作证的特权。

  由于陈水扁是“公务费”案中的关键人物,在现行刑事诉讼采交互诘问新制下,陈水扁未来势必得以证人身分接受传唤出庭。民进党立院党团的“释宪”声请,不无“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用意。说穿了,就是想为“总统”可拒绝作证,找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

  文章最后说,“公务费”案既然已经由检察官起诉,有无“宪法”争议,固然可作为诉讼中的攻防重点,但“释宪”与否,也该在开过庭,检辩交手后才作定论,还未正式开庭,就丢出“释宪”,就算目的和用意多正当,也难以让民众信服。

  (编辑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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