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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搭客被抢了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6:16 南方新闻网

  家用车搭客被抢了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改变了车的用途不予赔偿,东莞市中院终审支持保险公司

  本报讯(记者李月刚通讯员王创辉)为了贪图25元的“加油费”,李某用家用车搭载了4名陌生男子,结果中途遭遇这4名男子抢劫,车被抢走。李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认为李某将车辆用于营运导致被抢,不予赔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无需向李某提供赔偿。

  贪“汽油费”被抢车

  李某于2005年6月20日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当日即为该车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至2006年6月22日止。2005年11月3日下午,李某驾驶其长安牌小客车在行驶途中遇到四名陌生男子要求搭车,并声称会付给李某25元作为“加油费”。李某搭载了4名陌生男子行至东莞市东坑镇角社市场附近时,被车上4名男子实施抢劫,将车抢走。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一直没能找回失车,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所作的笔录内容看,他是将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结果大大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最终导致车辆被抢,财产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坚称事发时自己并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让人搭便车,不属于营运,理应获得赔偿。由于索赔未果,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中院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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