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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免费搭乘车祸身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2:39 江南时报

  12月13日,因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致搭乘者死亡,被法院判决赔偿12万多元的司机余振清,来到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申诉,认为让朋友李军搭乘自己的车辆,不是出于谋利,而是基于好意,为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就落得“好心无好报”的下场,自己的权利又有谁来保障?

  朋友搭顺风车车祸身亡

  今年4月底,无锡某镇一单位负责人余振清因老婆升职,约请了几位同事和朋友到城里一酒店吃饭。走出酒店,同住一个镇上的朋友李军要求搭车。行驶过程中,因酒劲逐渐袭上心头,余振清有些把持不住自己,但想到已快到家,便想坚持一下。

  当车行驶到锡沪路查桥以东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大卡车,刺眼的强光照得余振清心慌手乱,匆忙之中打错了方向盘,将车开到了对向车道。随着一连串刺耳的刹车、撞击声,余振清驾驶的小车右侧和大卡车猛烈碰撞,朋友李军在这起车祸中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12.2万

  事发后,交警队经现场勘查,认定事故是余振清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的,余振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余振清在车祸中也受了重伤,在支付了李军丧葬费等一些费用计2万元后,没有再进行相关赔偿。李军的父母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余振清支付死亡赔偿金26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余振清和李军等人当晚一起用餐并喝了较多的酒,余振清属酒后驾车,并且在遭遇情况时处理失当,行驶到对向车道致车祸发生,交警队认定余振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李军明知余振清醉酒后驾车,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余振清赔偿李军的父母死亡赔偿金12.2万元。

  无偿搭乘车主应担责

  对此判决,余振清表示不服。检察官审查此案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同乘者在事故中受伤,应由机动车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同乘者的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上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的比例,分担损失。

  虽然余振清和李军是朋友,但余振清同意李军无偿搭乘,从李军上车时起,余振清就有把他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之责。因此,余振清对李军因车祸致死的结果具有相应的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侵权人责任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

  李军搭乘余振清的车,明知其酒后驾车不仅违章,而且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其选择搭乘无疑也就是选择了面对上述风险,所以李军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徐加明

  通讯员 张建如 吴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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