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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通话揭穿10万元欠款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2: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杨维松 谏法 记者 崔宁华)当事人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采用?12月13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原告本以为稳操胜券的一场官司,却因被告偷录的一段电话录音,使这起让外人说不清道不明的官司真相大白。

  今年10月18日,原告朱某以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作为证据起诉杨某,要求杨某归还其欠款10万元。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立案,并于11月7日开庭审理此

案。在庭审中,杨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所谓的“欠款10万元”是双方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的投资款而非借款。杨某当庭出示了诉讼期间与朱某的一份长达40分钟的电话通话录音带,要求法庭当庭播放。法官接受其要求当庭播放了录音,该录音的内容显示:朱某在通话中承认该款为投资款,并要求杨某返还其8万元。杨某在电话里说,由于合伙期间火锅店亏损,所以只肯返还6万元。面对这份录音证据,由于原告朱某只委托代理人到庭而本人缺席,无法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因此法官宣布休庭并安排日期重新开庭。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被告杨某同意返还原告朱某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0000元。

  据承办法官李俊介绍,本案起关键作用的是被告杨某在诉讼期间偷录的与原告朱某的一份电话通话录音。以录音作为证据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手段。那么,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在法律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李俊法官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本案中被告杨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不是非法手段取得的,同时录音材料本身不存在疑点,对方当事人即使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来推翻,因此杨某所提供的录音材料就可以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此时,录音时所采纳的方式,并不必然影响到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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