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从邱兴华案看司法变革之痛(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3:09 江南时报

  杀人恶魔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2006年11月14日,邱兴华的妻子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司法精神病鉴定,12月8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认为邱兴华思路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不应该进行精神鉴定。12月10日,包括北京大学教授在内的一些法学工作者公开呼吁,法庭应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学工作者采用这种做法,是“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见12月13日《北京晨报》)。

  对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恪守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真正应该提出司法鉴定请求的应该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明确拒绝司法鉴定,那么,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由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病患,辩护人如果不能说服被告人,那么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应当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

  可是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却看到了令人哭笑不得的错位:法学工作者呼吁法院介入,影响了公诉方与辩护方之间的力量平衡;公诉人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没有尊重辩护人的请求权;辩护人耐人寻味地保持沉默,而整个社会舆论批评矛头却针对主持案件审理的法官。

  作为公诉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应当尊重并且维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不应该采取各种方式阻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正当的权利。有一种观点认为,公诉人的“客观性义务”决定了他应该收集有利于被指控者的证据。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公诉人的职责是明确的,如果要求公诉人必须承担所有的取证责任,那么,刑事诉讼也就没有了实质性意义。创制辩论式刑事诉讼体制,目的就是为了营造这样一种环境,让控辩双方都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接近客观事实,确定法律事实。如果公诉人没有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那么,一切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都将会失去存在的价值。

  对于辩护人来说,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当事人减轻或者免除罪责。如果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帮助当事人减轻刑事责任,那么,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都必须开展这项工作。但令人遗憾的是,传统的依赖思想,使得这项工作似乎变得无足轻重。无论是被告人的妻子还是辩护人,都没有尽其所能,主动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且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的妻子和辩护人只是呼吁法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希望以此来改变被告人的命运。说轻一点,辩护人的思想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诉讼年代,没有主动进取的精神;说重一点,辩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没有在一个案外人看来都十分明显的方面,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

  经过几代学者、法学工作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努力,中国的司法体制终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是,如果不改变人们陈旧的法治观念,革除陋习,如果不身体力行,参与到司法变革之中,而是每到关键时刻,完全依赖司法机关,甚至希望出现青天大老爷,包办一切,那么,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会原地踏步,无法向前。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