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前释法”并非多此一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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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3:14 大河网-河南商报 | ||
河南省三级法院要全面推行法官“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而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不赞同,他认为,法律的威严要求法官只能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和公众。(详见昨日本报A11版) 法律专家的话非常有理,不过,那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司法腐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要完全做到这一点,还不容易,适当增加司法实践的透明度,目前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司法不独立,来自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干预过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二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薄弱,在腐败同化下,法官也不能幸免。这种弊端,既造成对实质正义的损害,也损害了程序正义。 在我看来,“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正是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之举,它首先对法官是一种软约束与警戒,要使自己的判决站得住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对于降低非法律因素对案件的干扰无疑是有益的;其次,充分的、全面的信息交流,可以提高案件判决的准确度,从而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信任度,减少“无限申诉”的发生。 在现阶段,“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无疑可以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因此应该为河南省这种创举投赞成票。 漫画/王伟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