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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终结民告官不见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3:14 大河网-河南商报

  

林州终结民告官不见官
今年4月,林州市委、市政府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要求在民告官的官司中,行政单位首长必须出庭。此前,很多单位都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该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有林州市土地局、工商局、房管局等24个单位的“一把手”出现在被告席上,“一把手”出庭率达89%。关于行政首长出庭的影响,一在民告官中败诉的百姓张士杰说:“虽然输了官司,但我看到了法制的进步。”

  一“老上访”:再也不上访了

  听说是要找张士杰(化名)的,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的石涛摇摇头说:“估计你们找不到他,这家伙爱上访,他和计生委的官司打输了,估计这会儿应该在省里。”

  说归说,石涛还是带路来到了张士杰的诊所——位于该镇牛家岗村。一进门,他就对着一个人打趣道:“哟,老张,你在家呀!不上访了?这可不是你的性格哦!”

  “官司输得心服口服,没必要再打了。”应答的正是张士杰。

  原来,38岁的张士杰在他的诊所里提供有一项特殊“服务”: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经人举报后,林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立案查实,接着给张士杰开出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这一处罚,张士杰表示不服,最终将林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但是,在计生委主任当庭提供的证据面前,张士杰输了官司。

  “这样的结果,依他的性格,上访或上诉应是他的不二选择。”石涛说。

  然而这次,张士杰没有继续上诉或者上访,而是按罚单交了3万元,并承担了100元的案件受理费。

  “再也不上访了!”张士杰说,“我打了那么多官司,第一次见到政府机关的‘一把手’出庭了……听说这成了一种制度,虽然输了官司,但我看到了河南法制的进步。”

  一“官员”:上了一堂法律课

  “……根据林办(2006)7号《中共林州市委办公室文件》要求,您作为涉诉单位的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请提前调整工作,保证按时出庭。”

  “我们又没有做错什么,这多丢人呀!”几个月前,现任林州市计生委主任的刘俊生接到了这张应诉通知书,同时到达的还有开庭传票。

  刘俊生说,“虽然一百个不乐意”,但最终还是准时出现在被告席上,与原告张士杰据理力争。

  “到了法庭上,也不讲什么丢人不丢人了,把理由说清楚,结果官司我们赢了,被告也心服口服。”刘俊生说,“我们尽管没输官司,但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课。这提醒我们:有了第一次被告,不要有第二次,要争取少当被告,争取做到事事让百姓满意。”

  刘俊生说,为了鞭策大家提高服务意识,在第二次“上堂”时,他还拉上了几个副职、几个当事人和部分员工旁听。

  如果在今年4月之前,此类官司,作为“一把手”的刘俊生完全可以不必亲上“公堂”,但这次他为什么最终亲自应诉了呢?这源于林州市实施的一项新制度。

  一法官:“一把手”出庭率达89%

  “以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多是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与被告行政单位领导沟通非常不便,而代理律师在很多问题上又做不了主,是否如实汇报也不知道。”林州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景瑞红说,在新制度实施后“现在工作好做多了”。

  景瑞红所说的新制度指的是林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在“民告官”等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该制度出台后,从今年4月至今,林州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1起,“一把手”出庭率达89%,其中10起行政机关主动与当事人接触,最终双方达成谅解。

  今年9月14日,家住林州市的杨虎(原名杨需,任村镇杨耳庄村民),因林州市交通局暂扣车辆一事向林州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林州市交通局。

  林州市法院向交通局领导发出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接通知后,林州市交通局负责人当天就找上门与杨虎沟通,最终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二天,杨虎就赶到法院撤诉了。

  眼见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的政策取得了效果,林州市法院先后与该市公安局、土地局、计生委等多家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讨解决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定期选派行政审判法官到涉讼较多的行政机关授课。

  正如林州市法院院长牛国旗所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提高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新政策“逼”官出庭

  既然当地法院有关领导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已经取得了效果,那么该政策是怎么出台的呢?

  “在林州,每年都会有多起民告官官司,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者寥寥无几。”景瑞红说,“告官不见官在让法官尴尬的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尊严。”针对这一情况,2005年9月林州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了在“民告官”等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并报林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相关负责人。

  建议报出去后,林州市人大常委会曾组团到陕西省合阳县——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实施较为成熟的县进行考察。接着,林州市有关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为行政首长应诉制度的出台助力。2006年4月,林州市委、市政府制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一把手”对年度内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和带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不出庭须市长批准

  政策有了,会不会有行政首长找理由推托出庭呢?于是,林州市《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实施意见》紧跟着也出台了。

  “意见要求,全年出庭次数不得低于本机关涉案数量的5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委托本机关常务副职或主管副职出庭,并报请市长批准。”景瑞红说,“‘报请市长批准’让很多想‘偷懒’的一把手出现在了被告席上。”

  “这不,年底了,干部和机关要考核了,这中间,行政首长是否出庭是一项考核依据。”景瑞红说。

  根据规定,林州市法院会将行政首长应当出庭案件数量和实际出庭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定期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同时,还会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每月通报给林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对各行政机关考核的依据。

  [众议]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把行政首长从爱面子的误区中解脱出来,回归到积极应诉上来,有助于行政首长通过案件庭审了解部门工作得失,同时也避免被下属蒙蔽。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为诉讼。这种以强制性的规定要求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有违法律规定。

  ——全国律协行政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国法

  此政策与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并不冲突,这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管理手段。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

  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其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既能增强执法部门的服务意识,又能在社会上形成老百姓相信法律的氛围。

  ——林州市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军喜(感谢林州市法院行政庭景瑞红庭长对采访的支持)

  ■商报记者陈松

  老百姓送给林州市法院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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