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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审批受损索赔有了硬杠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3:31 重庆晚报

  

因行政审批受损索赔有了硬杠杠

  本报讯 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又批了,由此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谁来买单?昨日,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类官司的关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日,市高院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许可法》实施两年多,由于其规定较为原则,在审判具体案件中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市高院多次研究修改,在为最高法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建议稿的前提下,出台了《意见》。

  《意见》中,关于行政许可赔偿和补偿官司的规定,可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审批,导致当事人经济受损,就可状告行政机关,要求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如果是行政机关审查不严,导致当事人损失的,根据过错程度不同,行政机关还将被判决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哪些属于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呢?《意见》列举了五种情形:一、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二、财产价值的减损;三、参加招标、投标等程序的先期投入;四、与个人生存技能有关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扣押期间的收入;五、因行政许可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

  行政机关违法许可造成损失要赔钱,合法审批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怎么办呢?那就要补偿。换言之,如果行政机关在审批某种行业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没有违法。但随着政策的变化或具体情势的需要,行政机关要撤销或者收回对这种行业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受损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按照《意见》中关于行政许可补偿诉讼的规定,判决补偿或者进行调解。

  如果行政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法院可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补偿的具体数额。这就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有利于案结事了。《意见》中关于补偿的标准与行政赔偿的相同,也与即将出台的《重庆市行政补偿暂行规定》一致。这笔钱由涉案的行政机关出,由各级财政列支。

  此外,《意见》还对行政审批纠纷中,哪些人可以当原告、哪些行为导致成被告、多长时间内起诉才有效、官司打赢了如何赔偿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解读1

  保护当事人知情权

  行政审批不让查 机关小心当被告

   如欲了解一些项目的审批情况,市民可到行政机关查询。如果行政机关不准查,那么行政机关就可能坐上被告席。

  市高院副院长唐信福介绍,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行政许可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可能成被告。但具体到行政许可领域,存在特殊情形。《意见》明确赋予了查询申请人的原告资格。

  如果当事人申请查询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机关拒绝,导致其受行政许可法所保护的查询权受到侵犯,这与行政机关不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特别明确了查询申请人的诉权。

  此外,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意见》特别规定村委会等涉及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许可初审权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可成被告。比方说建房子,如果村委会不予初审上报,政府就无法颁发住房建设批准书,农民住房建设批准程序就会因此中止。

  解读2

  防止机关办事拖拉

  审批研究过于久 造成损失要负责

   行政机关“研究”太久,可能造成当事人损失。《意见》规定,谁故意拖延谁就承担责任。

  有的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遭遇“长久等待”。行政机关往往以正在研究为由,迟迟不予答复,致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逾期不作为以及拖延作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

  对此,《意见》规定,一些申请依法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上报审查意见而引发官司,下级行政机关坐被告席。

  唐信福说,为防止下级行政机关滥用初审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门对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规定,符合“谁过错谁担责任”的原则。

  此外,《意见》还对“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等情况下引发的案件,进行审理规范。

  解读3

  许可过程环环相扣

  审批文件无公章 行政许可不合法

   有时一个具体的许可过程是由几个环节构成的,如果前面的环节违法,由此引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就可能错误。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要对作为前置环节的证据进行审查。比如在拆迁许可中,建设项目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均是前置环节,法院在审理中就要对建设项目审批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意见》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依职权作出应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和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法院不作为证明其许可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

  解读4

  防故意不发许可证

  确定能准予许可 法院直接判颁证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条件,而行政机关却故意不颁发许可证,怎么办?《意见》规定,法院能够判断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就可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确有必要的,可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而对于一些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等特殊行政程序、方式,或者涉及复杂的裁量因素的,不宜由人民法院判断的,法院就不会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唐信福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的原则。一般而言,法院坚持司法裁判的适当性,只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许可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把是否准予许可的判断交由行政机关作出,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

  编辑评说

  体现“执政为民”

  编罢此文,除“行政机关违法审批要当赔匠”外,我还想说两点。

  其一,防止机关办事拖拉,此举体现了政府之高效。《意见》规定,审批项目“研究”过于久,造成损失行政机关要负责。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或多或少存在“公章满天飞,百姓跑断腿”的顽疾。尽管《行政许可法》早有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办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视不同情况被定为30天和60天。但真要拖你个十天八天,你能奈何?现在不行,造成了损失要拿钱来数。

  其二,保护当事人知情权,此举体现了行政之透明。《意见》规定,如当事人欲了解项目审批情况,行政机关应允许查询,否则就会成被告。看来,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名词解释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为“行政审批”。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审批,有的得到一个许可证,有的得到一本执照,有的盖上印章或贴上许可标记。因此,行政许可是对各种行政审批活动的一种抽象和概括。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任雪萍/文 郭娟/制图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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