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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补偿 新生儿也有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4:5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高新区一村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4个娃娃出生了……那么,这4人该不该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判决:新生儿自出生之时起,就具有村集体的成员权,这资格是原始方式取得的,所以应分得一份补偿款。

  事由:新生儿仅分得一半补偿款

  2003年初,这个村集体的土地被国家统一征用。当年4月,村民分得因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的48%部分。2004年11月9日,村民李刚(化名)生下儿子乐乐(化名),并落户该村。

  次年,乐乐随村集体整体“农转非”为城市居民。随后,村集体发放土地被征用后余下的52%的部分时,将乐乐等4名新生儿与其他村民区别对待,只分给乐乐一半金额,即11226.5元。

  乐乐的父母认为,乐乐是村集体的合法村民,应该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村集体的分配行为,侵犯了乐乐的权利。于是,李刚夫妇作为乐乐的代理人,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村集体返还乐乐应得土地补偿费21962.3元。而在庭审时,村集体却坚持认为乐乐等数名新生儿不是村集体成员。

  判决:新生儿该获全额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但户籍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出生后,就当然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去年11月20日,乐乐随村集体一起整体转成非农业户口,所以应认定乐乐出生后为村集体成员。”

  法院还认为,土地是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这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非法律不得剥夺。而且,土地承包人拥有的仅是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一旦土地被征用,则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所有权始终属于全体村民。所以,既然其他村民都有权分配集体财产,作为成员之一的新生儿也应享有该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根据村集体对剩余52%部分的土地补偿款的实际分配情况,乐乐应分得21962.3元。

  本报记者 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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