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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旅游者的安全应该由谁来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00 光明网
李萌

  据新华网12月7日报道,浙江省政府当日发布的《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导游人员执业时,要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出现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否则可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未采取有效救护措施,也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于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中国游客旅游消费的范围和领域迅速扩大。一方面出境游目的地与出境游线路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旅游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诸如探险旅游、漂流、蹦极、攀岩、潜水之类的新产品、新项目,使旅游活动呈现出远程化、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面貌。旅游者在从这些新线路、新产品中享受新奇性、刺激性、冒险性、参与性乐趣的同时,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旅游风险。加上旅游者的出游方式更加灵活,个性化日益突出,以及我国旅游者旅游消费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致使旅游安全问题突显出来。因而重视并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管理成为我国现阶段旅游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对导游人员在旅游安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有其明显的积极意义。

  但把保障游客旅游安全的重任压在导游人员的肩上,让人感觉有失公允,也非妥当、有效之策。导游作为一个随团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充其量只能承担旅游安全风险管理中有限的部分职责,而问题的关键点,笔者以为应放在三个方面:

  一是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各类旅游企业都必须强化旅游安全意识,并采取有效举措。比如,旅行社在旅游线路安全性考察、导游员安全风险意识培养、旅游消费者的线路安全性咨询及旅游风险预防策略宣传等方面负有重任;旅游景区在其规划与建设中应突出安全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应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事故警示栏”,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具体的说明,并说明防止事故损害发生的方法等。

  二是政府旅游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切实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旅游风险教育,培养公众的旅游风险意识,传播旅游风险知识,提高公众防范化解旅游风险的能力。这应是旅游消费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三是旅游消费者必须加强自我教育与锻炼。事实上近几年发生的多起游客意外伤亡事件及遇险事件,都直接跟游客个人行为上的“大意”或“盲目”密切相关。游客的旅游安全很大程度上还要游客自身多加防范。现在很多旅游爱好者尤其是自助旅游者已开始重视从个人角度对旅游风险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旅游技能的训练,是个很好的现象。

  旅游业是一种创新性极强的产业,求新猎奇是它的本性。随着新项目、新产品的不断出现,旅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始终面临新的挑战,它需要我们从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旅游风险教育、旅游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旅游者个人素质提高等方面全方位加强,这才是保障旅游者安全的根本之策。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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