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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征收要保证实质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00 光明网
毕竞悦(北京学者)

  日前《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透露,未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整体收入,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可能获得退税,做到实质公平。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当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必须自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此规定一出即激起讨论,一些观点认为这样的申报办法没有考虑到家庭的

收入情况和地区的消费差距,一个大城市里的人可能会同时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中间有税收的生存压力,因而有可能是不公平的。

  确实如此。但对自行申报而言,政策有着进步之处。个人所得税被视为现代的税种,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和民主原则,也最能让纳税人产生纳税意识和对国家税收、财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实现与现代国家数目字管理的成熟密不可分,它的前提是税收征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这需要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全部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而纳税申报制度则是向着税收的数目字管理迈出的第一步,把纳税申报的义务施加给纳税人。

  不过,我们要清楚,税收的数目字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如果我们不精心设计其他的制度细节,就可能导致纳税申报制度与其初衷相悖而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收入和消费水平都较高的北京市的地税局长才有了前面那番言论。12万这个一刀切的数字,看上去形式平等,却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此需要加入一些人情的考量,考虑家庭收入的情况、遭受意外的情况。

  为了实现个税的公平征收,主要可以考虑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纳税申报以综合税制为基础,取代原来的分类税制。分类税制即根据来源的不同,将人们的收入分成不同的11项所得,执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综合税制就是不论收入来源,对所有收入适用统一的扣除、统一的税率、统一的征管。但是,在计算扣除时会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二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并且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财政学家李炜光先生曾主张,不要谈个税的“起征点”,而谈个税的“免征额”。

  “起”和“免”两个不同的字,却体现了不同的税收目的和税收理念。前者是为了纳税而纳税,后者则是为了公平起见、保障低收入者的权益。为了“免征”还是为了“起征”,这是我们在实现税收的数目字管理时首先要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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