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锋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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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14 钱江晚报 |
本报讯 昨天,故意杀人、侮辱尸体并盗窃的张小锋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5年6月17日23时左右,张小锋骑车途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南苑98幢附近时,与也骑电动自行车的高中女生陈某某相遇,萌生歹念,尾随陈某某至洄澜南苑98幢1单元停车库,对陈进行恐吓。 陈某某反抗并将张小锋的左上臂咬伤。张小锋即采用捂嘴、扼颈等手段,致陈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移至旁近一废弃的自行车库内,并对尸体实施猥亵和奸淫。 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判处张小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钟法 孙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