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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青海省城市低保对象看病将享受更多实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7:4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城市医疗救助标准,省民政厅等部门于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2005年8月,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并从今年元月份开始,按比例报销低保对象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今年10月,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对一年来我省现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分析、研究和调研之后发现,很多低保对

象患大病以后,交不起首付款,仍然看不起病。原先的城市医疗救助比例低,手续繁杂,造成救助资金沉淀数额较大。另外,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同时加大了医疗资金的投入,中央由去年的720万元增加到1870万元,省财政也由720万元增加到1320万元,全省医疗救助资金由2005年的144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3190万元,救助能力进一步增强。根据上述原因,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予以调整。

  12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低保处了解到,新的救助办法在原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以下内容,门诊救助方面:一是提高了原城市“三无对象”门诊费补助标准;二是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二类人员的门诊救助每人每月增加了10元,同时将低保对象中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并由所在地区定点医院发放专用药品。住院救助方面:一是按三种类型界定低保对象,并按不同比例和不同起付标准实施救助;二是提高了住院救助的比例,将原来个人承担大部分、政府救助小部分,改为政府救助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三是提高了救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将原人均年救助4500元,提高到了年人均救助1万元;四是对患有特殊大病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实施病前救助的办法;五是增加了“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个人负担过重的,年终民政部门视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可实施二次救助”的办法。

  在审核、审批程序方面,取消了公示程序,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时效;在救助资金管理方面,设立了省级城市医疗救助风险调节基金。(作者: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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