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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犯规伤同学 学校也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21 西部商报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由受害者、拉人者、学校三方共同承担?

  据中国法院网在篮球比赛中,王某拉了刘某后,致其倒地受伤,并住院治疗。事后刘某及其家人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索赔。那么,对此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事发:打篮球受伤

  2005年4月7日下午第三节课,江苏省泗洪县某中学初一(1)班是体育课,初一(2)班是电脑课,经过班主任同意,并获电脑课任课教师的批准,在体育老师的组织下,(1)班与(2)班举行篮球友谊比赛。在比赛过程中,(1)班球员刘某男带球准备上篮时,(2)班球员王某男用手拉了刘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住院治疗12天,用去了2448.7元的医药费。

  事发后,刘某及刘父以王某及王父为被告,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69.10元。一审:拉人者负全责

  应王父申请,泗洪法院将江苏省泗洪县某中学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拉住刘某脖颈使其摔倒在地,致使受伤,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犯规,所以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刘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9.10元。学校作为管理一方,已尽职责,不承担责任。被告不服,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三方共同分担

  宿迁市中院二审后认为,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中的故意犯规行为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证人均为学生,其证言在关键细节上均不一致。就连被上诉人自己在庭审中的陈述都不知被谁致伤的。从证人体育老师裁判的证言看,上诉人的行为是“拉了一下原告(被上诉人)肩部或颈部后致其摔倒”。据此,上诉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犯规,但认定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依据不足,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学校在该体育比赛过程中已经尽了管理职责,并无过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宿迁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有关此案民事判决;刘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9.10元,由王某负担1203.64元,由江苏省泗洪县某中学负担902.73元,余款由刘某自行负担。(康慧整理)

  针对本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凯。

  记者:二审法院认定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本案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对于刘某所受到的损害后果,由任何一方独自承担都有失公平,故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认定,应由刘某、王某、泗洪县某中学共同分担。

  记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律师: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本案各方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却有伤害结果发生,就应适用公平原则。在本案件中,学生的想法只是打赢比赛,且拉人者、学校和受伤者都无过错,所以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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