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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建议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辛红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将不可避免,但市场退出亟待建立健全法规体系,银监会建议尽快出台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建立问责制,追究有过错的高管责任。

  在12日由银监会与国际金融公司共同举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国际研讨

会上,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风险机构及时退出市场,可以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坚决地让那些恶意经营、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以有效震慑相关金融犯罪,净化金融业公平竞争环境。随着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将不可避免。

  这位负责人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首先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尽快出台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经营者、债权人、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各级政府部门等各利益相关主体权责义务以及市场退出的具体标准、程序、债权债务清偿原则等。

  关于退出模式,这位负责人认为要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实际,根据问题机构的现实状况,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撤销、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社会震动和处置成本、尽可能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

  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特别是要尽快大面积地清除尚存的清偿性风险,并抓紧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多部门综合配合、缓释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机制。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还要建立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要严厉追究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市场退出中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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