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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及燃放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倪晓 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通知要求,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时限、条件等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申请,可以委托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协助审查运输车辆资质等。

  通知强调,要切实防止越权执法和随意执法,凡《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但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了许可证上载明事项的,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查处,不得认定为非法运输,不得没收载运的烟花爆竹。

  目前,公安部正在制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式样,在新的证件式样投入使用前,各地正在使用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燃放许可证式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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