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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级估价机构不得设分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建设部获悉,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建设部在去年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近日又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此前已设立的要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共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由建设部负责许可。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需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需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需120万元以上。

  通知规定,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也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各地将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档案。

  通知还补充说明了建立资质升降的衔接机制。申请延续原资质未获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如果逾期不申请的再次申请时,将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不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不再具有估价机构资质,也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如果重新申请核准资质,也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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