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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状告遵医附院案有结果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2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3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获悉,本报曾连续报道的遵义一患者状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一案,遵义市汇川区法院经过重审后,于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医院不构成非法行医。

  2005年9月9日,56岁的患者周世琼,因头昏、四肢乏力住进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在接着的数天治疗中,病情加重。2005年12月30日,医院诊断为脑死亡。

  2006年5月15日,周世琼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自己丧失了职业医师对其治疗的机会,而导致病情加重”为由,向遵义市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6万余元。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26万余元。

  在上诉期间,原告周世琼于2006年6月不幸死亡。由于当事人发生变更,遵义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汇川区法院重审。

  8月27日,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庭审中,周世琼的丈夫、儿子以及周世琼的父亲3人作为原告,向医院提出了包括每人10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金共计63万余元。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医院在对患者周世琼的抢救、诊治之初,存在根据患者病情未邀请相关医师会诊、未如实告知中止输液的原因及治疗措施、书写病历、医嘱不规范等不足,故在对周世琼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应该承当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提出的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医师吴某未依法变更执业注册登记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汇川区法院判决:由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表示不服判决。作者: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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