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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监局出台新规定 回收食品不得“回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57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张隆)12月14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新规定,今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加工的原材料,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销毁地点、负责人员等内容。同时,省质监局界定4类食品

为回收食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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