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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城乡双轨医保不应长期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01 浙江在线

  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在汕头大学的公开演讲中表示,目前一些专家“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的说法是有极大误导的,城乡双轨的医疗保障体系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12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

  当前在城镇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在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保险,其间实质性的区别是前者财政投入更大,保障力度更强。这样一种城乡区别性医保体系的不合理经由这样一个

事实显露无遗,即当前农民的整体收入相对城镇居民为低,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更弱。既然农民属于当前更为需要得到救助的社会群体,那么即便要实行城乡区别性医保体系,也应该是农民得到倾斜性照顾,否则就有违社会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

  同等施之于所有群体与个人,是对政府政策的基本要求,即政府行政不能因人而异,政府不能因为公民身份与地位的不同而对他们施行不同的政策。实施医疗保障既然也属政府行政行为之一种,自然也应该同等施之于所有需要得到保障的群体与公民,而不应以人的身份与地位划线,作为实施不同保障标准的依据。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事项上,政府可以依据公民的经济状况与轻重缓急确定不同的保障力度,比如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力度更大的保障等,但是绝对不应该依据人们身份与地位实施区别性救助。

  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会生病,生病后同样需要治疗,农民同样是国家的公民,所以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政府实施城乡差别性医保提供理论支撑。如果在缺乏这样一种必要理由作支撑的前提下实行城乡差别性医疗保障,那么就只能有这样一种“解释”,即农民不是与其他社会群体地位平等的群体,所以可以对他们施行相对为弱的保障。如果政府政策给人产生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无疑是在为社会歧视推波助澜,而这绝对是应该为政府所力避的。也就是说,政府应当成为推行社会平等的带头人,政府行政应该有利于而非有碍于社会平等理念的推进。以这样的要求相衡量,实行城乡差别性医疗保障实际有碍于社会平等理念的弘扬。

  囿于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实行城乡双轨医保体系或许是现阶段的一种无奈,但是绝对不应该因此而为这样一种无奈之下的不合理寻求理论上的合理性,用种种荒谬的理由为这种不合理性制造借口。城乡双轨的医疗保障体系并非如李剑阁所认为的“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相反,实行全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制度,让当前城镇标准的医疗保障惠及广大农民,这一过程越短越好。


作者: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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