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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窗外飞来石子打瞎旅客惹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18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三门峡讯客运列车运行途中,窗外突然飞进一个石子,击中一名旅客眼睛,造成其一只眼球摘除。昨日,这名旅客不满铁路方面的赔偿数额,将南昌铁路局告上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205578.48元。

  陈合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8月19日,他与家人从新疆乘火车到西安,然后乘坐隶属南昌铁路局的2204次列车回漯河老家探亲。当时天气炎热,车上的各个窗户都开着。当

列车行至三门峡市境内时,车外突然飞来一个小石子,将其左眼击伤。列车在三门峡车站停靠后,他被送到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确诊为左眼球破裂伤。随后,医院对其实施了左眼球摘除手术,左眼完全失明。在其做手术治疗期间,其医疗费一直由铁路方面垫付。“旅客乘坐列车,铁路方面应对其安全负责,像陈合伟受到的伤害,责任完全在铁路方面,所以铁路部门应该承担一切损失。”陈合伟聘请的律师说。

  按照律师的说法,南昌铁路局应该赔偿陈合伟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5578.48元。

  但南昌铁路局认为陈合伟要求太高。“按照铁路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赔偿你3万元,加上车票里所含的1万元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最多只能赔偿你4万元。”12月11日下午,南昌铁路局负责处理此事的侯晓云在电话中对陈合伟说。

  陈合伟的律师昨日对记者说,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此案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倒举”原则,也就是,南昌铁路局应拿出只赔偿陈合伟3万元的证据,如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没有违反铁路运输的相关规章,南昌铁路局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甲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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