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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铺手法属商业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26 南方日报

  业主质疑开发商按利润分成售卖商铺的合法性

  售铺手法属商业欺诈?

  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

  ■“广百新翼业主退铺”追踪

  本报讯(见习记者/陶国睿记者/崔财鑫实习生/王维)昨天下午,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12月3日在广百新翼负一、二层“近百业主要求集体退铺”一事作公开回应(本报12月4日A07版曾作报道)。在发布会现场,众多小业主针对开发商的回应提出疑问,继续要求退铺。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焦点一

  消防设施是否合格

  对于众多小业主提出的“该商场消防设施严重不合格,商铺无法正常营业”这个说法,开发商城启集团出示了2002年6月10日由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穗公消检查[2002]128号和168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该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可以开业。

  业主对此回答表示质疑。业委会成员顾立群表示,2002年的“安全检查意见书”只能说明当时的消防是合格的,不能代表今天的消防也是合格。“自今年5月以来,城启工程部开始间铺,市消防局认为消防状态不合格,所以工程停工,商铺还是无法使用。”

  焦点二

  售铺手法是否合法

  城启集团表示2001年开始的售铺是按照利润分成的方式进行的,当时承诺“5年高额利润分成,每年11%的回报”是预先扣减了应支付的利润部分抵当购铺款的,业主实际支付的房款少于价目表中所列的房款。

  众多业主质疑这一售卖方式的合法性。据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强介绍,2001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还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顾立群直言开发商违法,“2001年6月底,广百新翼发展商在项目只建到地面二层,就以售后包租5年、年回报率超过10%的方式售铺,属商业欺诈”。

  对此,广百新翼认为,这种售铺方式是否定义为“返租”不能由业主单方面确定,应该由权威部门认定。同时表示,国务院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

  焦点三

  统一经营承诺是否属欺诈

  在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甲方)、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和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三方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第17页16章第54条中写道,“项目建成后的商场管理以甲方为主、甲乙双方共同组建管理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广百新翼据此认定,当初在广告宣传中提到“由广百统一经营管理”并非欺诈。同时,广百新翼提出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购买的50多户业主并没有同意将经营权统一交给广百,于是广百最终只是承担统一管理的角色而没有涉及这两层的经营。

  众多业主认为售铺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承诺“由广百统一经营管理”属有效约定,现在既然不能兑现,退铺就是合法要求。

  焦点四

  2000平方米铺位是否自有

  广百新翼公开表示,“若负一、二层商铺重新开业,愿意将其中2000多平方米自有铺位的前5年租金收益全部交给业主使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如何分配。”对于广百新翼的这一表态,顾立群透露这2000平方米自有铺位的产权已抵押给中行西湖路支行,已经不是广百新翼的自有铺位。

  广百新翼方面回应:“这些铺位是作为抵押物抵给银行的,考虑到铺子长期闲置,为了回收一些资金,所以将其抵押,这并不代表将来重新经营之后没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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