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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30 人民网

  人民网合肥12月15日电记者刘杰报道: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出台《安徽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安徽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和《安徽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积极引导和促进安徽公证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由公证处自评,主管司法

局核查,市司法局审查,省司法厅统一评定。评价标准分为人力资源评价指数、业务绩效评价指数、管理水平评价指数、办公条件评价指数和附加五个部分,前四部分均设定基准水准和基准分值,总和为100分。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四个等级。评价工作于评价年度的下一年第一个季度进行,每年一次。首先由各公证处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数据登记表》,于评价年度次年1月底之前提交主管司法局,逐级审核后,由各市司法局于2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对各公证机构的综合实力检查后提出评价结果意见。省司法厅对评价结果意见审查确认后,评出相应等级并排序,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公证处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系统内公布。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各公证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辖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执业年度考核,各公证机构负责对本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程序包括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与上报备案等,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并根据考核结果将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备案,并在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作为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行业奖惩的依据。经年度考核发现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由公证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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