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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 捐出受贿款可酌情考虑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48 武汉晚报

  据成都商报报道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昨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到2004年,侯几次收受他人贿赂,但侯又先

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04年2月,侯购买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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