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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公益捐款不是儿戏学校追回五万捐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5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承诺捐款,可事后却以“开玩笑”为由拒绝支付。近日,溧水县法院判决信口开河的生意人张某必须向当地一小学兑现其承诺——捐款5万元。

  今年5月,长年在外做生意的张某应村委会之邀,回村参加村小学危房改建工程竣工典礼时,看到学校简陋的设施,张某感慨万千,当着众多师生和村委会委员的面,他承诺捐款5万元用于改善教学条件,说返城后就立即将捐款汇给学校。

  村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这笔捐款,并再三感谢张某对当地教育事业的支持。在现场,许多孩子鞠躬甚至下跪向张某表示感谢。可之后当该小学校长向张某催要捐款时,张某竟说自己是在开玩笑。张某的行为无疑玩弄了该小学全体师生的感情。在溧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该小学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履行赠与5万元的义务。今年11月,溧水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给付。

  张某在小学危房改建竣工典礼上表示自愿捐款5万元,学校当即表示接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在赠与款未交付之前,张某作为赠与人本可撤销,但因赠与小学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所以必须按约履行。为此,学校在张某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履行。溧法援洪唯

  (编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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