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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管得宽”一状判四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1:02 信息时报

  

法官“管得宽”一状判四案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胡后波) 依照法律程序和诉讼常识,原告告什么状,法官依法断什么案。但是,广州海事法院前日结案的一宗官司,原告为索要820万工程款告了一次状,法官却超出原告诉讼多断了背后隐藏的另外3宗案。法官这么做有何法律依据?在“一揽子”调解协议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法律意义?

  承建商向3被告索赔820万元

  2001年5月,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德士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挖泥工程和承建工程分别发包给中港第四航务工程汕头公司(以下简称四航局汕头公司)和中港四航局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航局二公司)。此后,两公司又把各自工程转包给中山市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

  2006年7月,四航局二公司向完成施工任务的港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付剩余款项。港湾公司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赔偿自已820多万元的损失。

  未来官司“一揽子”调解

  法官在研究案情中发现,由于工程经历了两次转包,因此背后还隐藏着四航局二公司可能向晓港公司索要工程逾期补偿,四航局二公司向加德士公司索要工程款,加德士公司向四航局二公司索要工程逾期补偿等争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2006年10月31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提出调解方案(赔偿金额拟定为300万元左右),随后多次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换意见,终于在12月11日促成各当事人握手言和,同意由加德士公司分别向港湾公司补偿工程款240万元,向四航局二公司补偿工程款48万元结案。

  一位法学专家得知此案后高度赞扬,认为如果法官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也没有错。而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合法而且更加合理,更反映了法官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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