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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是玩忽职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2:00 光明网
倪其亚

  12月7日,海南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案开庭。2000年东方市民警文瑞强滥用枪支伤害无辜群众邢亚盖,反而诬告其是在逃罪犯,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却帮助文瑞强掩盖罪行,致使造成邢亚盖被伤害一案拖延近6年未处理。今年7月19日,李国和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据海南日报)

  李国和能被送上审判判台其本身具有深远的意义。一个公安局长在其下属滥用枪支

伤害无辜群众后不是正确的对待,而是亲自布局抓受害人,并将无辜受害人“包装”成在逃犯,同时不理检察机关建议,致使冤案一拖5年多。最终有惊动了最高权利机关才有今天的结果。假如没有最高权利机关的关注,此案今天会怎样?

  但此案公诉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李国和,笔者却不敢苟同:显然有避重就轻之嫌。玩忽职守罪属于守失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与义务,或者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观本案李国和的所作所为怎么是玩忽职守所能概括的呢?他所做的一切是如何让文瑞强逃脱法律制裁,手段无所不能企及。他积极追求的目标是让有罪的人免受法律制裁。为了达到此目的,不惜栽赃陷害,把无罪的包装成犯罪嫌疑人。因而李国和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而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罪给李国和定罪量刑显然不符合罪行相一致的原则。

  笔者认为李国和的行为倒符合包庇罪的特征。包庇,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则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两罪,以包庇罪对李国和予以处罚,更体现罚当其责。

  正确定罪量刑才能有效的震慑和打击犯罪,对于此案笔者可能一叶障目,也无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评说。但对李国和之流,笔者认为该开膛破肚摘取毒瘤的,就不要保守治疗。这样的人如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无异于放纵犯罪,要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沉重的代价。他们作威作福时,同情过老百姓了吗?不然正义何在?公理何在?也唯有如此,他们才知道人间还有公理、世间还有公道、头顶还有蓝天、民心还有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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