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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存款被窃银行要不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没过错,判储户败诉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实习生蓝云报道:骗子先用假身份证冒充某储户开设电话银行业务,随后用电话将储户存款转致其他银行窃走,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昨日上午,这起盗窃存款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60万存款被人取走

  2001年3月5日,家住广州市天河区的邹女士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开设了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规定自行设定了储户交易密码,存折上载明“凭密取款”。随后,邹女士先后存入了200多万元。

  2003年10月份,邹女士突然发现账中户的60万元不翼而飞,急忙向银行反映该情况。银行得知这个情况后也非常惊讶,因为按照他们的记录,这60万元已经被“邹女士”取走了。

  银行的记录记载:2003年1月24日,一名女子持“邹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折到天河支行开设电话转账业务,又到该银行新港支行开设了与邹女士同名的账户。同年8月31日,该女子通过电话银行转账,凭密码将邹女士账户中的60万元从天河支行转入新港支行。同一天,该女子分3次在该银行江南支行同福西分理处取走了59.3万元。

  储户状告银行一审败诉

  邹女士将天河支行告上天河区法院。在法院受理此案的同时,广州海珠区公安局初步认定此为一宗特大盗窃存款案,立案侦查。法院因此中止审理,等待警方侦查结果。

  到了今年2月10日,警方的侦查依然没有结果。在邹女士的要求下,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并于10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因为60万元是先被转到新港支行后在江南支行取走,对于这个取钱的过程,天河支行是没有过错的;而对于假身份证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并非专门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只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进行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对真伪不作辨认。据此,天河区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起诉。

  银行“形式审查”成焦点

  一审判后,邹女士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昨日的二审中,邹女士提出,钱被盗走的根本原因就是银行允许小偷先开设的电话转账业务,方便了小偷后来轻易地取走她的钱。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

  银行方便辩称,小偷是用身份证和存折来变更的,对此他们不能拒绝储户的“合理”要求。至于如何审查身份证的真假,因为当时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编号都与他们存档的一样。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尽到的只是形式上的审查。银行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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