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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宽容渎职”的危害甚于“容忍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9:29 南方网

  目前,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经有24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表明检察机关正努力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12月15日《人民日报》)

  渎职的危害之大,已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各级检察机关纷纷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标志着反渎职在检察机关这一层面已经形成共识,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案件方面,将日益严厉。今后,渎职后仍然逍遥法外的日子将越来越少。决策失误、不负责任、随便表态、工作不实等,今后都有可能把自己推向犯罪的边缘,都有可能因此而把自己送进牢房。

  应该说,检察机关工作重点的转变,无疑对减少渎职行为,避免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处、遏制渎职行为中的作用,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渎职的危害,尤其是对渎职行为的查处,还没有形成共识。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所说,“社会的整体认知度不够。社会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比较关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对于渎职犯罪比较陌生,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个别的还不愿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公众对渎职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宽容心理,更多的人会认为所谓的渎职,只是好心办坏事,办错事的人主观上都是积极的、认真的,想做事、做成事、做好事的。

  也正因为这样,那些已经渎职的人,也就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所做的事的社会危害。如果一旦事情过去,他们会“重复昨天的故事”,继续进行渎职,结果错误一犯再犯,损失一次比一次严重。

  为什么社会公众会对渎职如此宽容呢?道理十分简单,渎职者没有将国家、人民财产揣入个人腰包,不揣腰包,就不是犯罪,损失虽然大,但民愤不够强。

  其实,对于渎职行为,对很多老百姓来说,都存在着一种矛盾心理。对于一些政绩工程、投资失误等现象,他们也恨之入骨,普遍认为是浪费国家、人民钱财,是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任,应该受到严肃处理。但是,他们的“恨”,却往往只是停留于对决策者、不负责任者的撤职、处分方面。一旦因为某项工程,某个项目决策失误,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只要此人没有个人腐败行为,他们又会产生无限的同情之意,在民意上影响检察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当中,这种矛盾心理可能更加突出,他们甚至对渎职行为抱着一种理解心理,对处理渎职犯罪产生抵触心理,认为这样会影响决策者的决策,影响领导者的开拓精神,影响创新创造。

  其实,渎职与开拓创新、果然决策完全是两回事。渎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负责任,只有不负责任才会导致渎职。而开拓创新、果断决策,是一种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精神。

  社会公众对渎职的宽容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对渎职案件的查处,影响着检察机关对渎职案件的调查。

  宽容渎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宽容腐败。因为,渎职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工作腐败行为,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败行为。虽然没有揣财于个人腰包,但将本可以放入老百姓腰包的钱财在渎职中浪费,在渎职中损失,与揣入个人腰包并没有多少区别。如果单纯地认为只有揣财于个人腰包才算犯罪,那么,渎职对社会财富损耗的黑洞就无法堵住。

  要使社会各方面都真正认识到渎职的危害,认识到防止渎职行为发生的重要,还必须加大对渎职行为危害的宣传,加大对查处渎职案件重要意义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能够真正认识渎职的危害,从而为查处渎职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编辑:洋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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