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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待大学资金入市要一分为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0:00 新京报

  对大学资金入市要一分为二对待,不能一棍子打死。问题不在于大学资金该不该入市,而是如何监控,以及哪些资金可以入市。

  高明华

  天津大学“挪用”资金投资股市东窗事发,原校长因此而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有评论说,大学资金用于“本业”尚捉襟见肘,何来闲钱投资股市,这暴露出大学对于利益的过度追逐(《新京报》11月24日)。教育部也曾专门下发文件,禁止大学资金炒股行为。看来,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人士,主流的观点恐怕是反对大学资金入市的。

  笔者认为,对大学资金入市要一分为二对待,不能一棍子打死。问题不在于大学资金该不该入市,而是如何监控,以及哪些资金可以入市。

  大学资金入市与大学资金不足并不构成矛盾,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正是因为大学资金不足,才需要拓宽财源,入市增值无疑是拓宽大学资金来源,弥补大学教学科研资金不足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有利于大学发展的一种投资。

  入市资金并非就是“闲钱”,所谓“闲钱”,只是暂时闲置,任何单位,包括大学,都不可能把资金全部一次性投入“本业”,因此,有些“闲钱”是很正常的。

  大学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但并非因为“非营利性”就不允许这类机构投资。实际上,许多国家是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的,其目的是为非营利组织获取收入提供更广泛的空间,以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由于非营利性机构的资金来源是捐赠者和志愿者,或者是政府进行部分投资,这就使得这类机构的资金总是处于紧张之中,如果不投资,则可能总是处于“张口要饭”的尴尬之中。因此,进行适当的商业性投资,包括入市投资,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在我国,一些非营利性机构也已经开始入市投资,最典型的莫过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资金已经进入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H股。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两家银行已发行的H股中,分别占24.09%和14.89%,为两家银行H股的第三和第六大股东。

  包括大学在内的非营利性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其资金入市可以使其成为所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的重要力量,对规范资本市场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因噎废食,简单地叫停大学资金入市是不明智的。当然,大学资金大都是政府拨款,而股市投资风险比较大,因此,对政府拨款部分,可以禁止入市,但对自筹部分,则应该允许入市,为大学资金增值开辟一条新路。

  在允许非政府拨款性质的大学资金入市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通过监管,将资金投入到发展前景光明、公司治理优良的公司;同时监控收益的回收和使用。具体来说,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政府制定规则。政府要对大学入市投资的范围作出限制,对投资收益的使用作出规定,对投资的组织机构作出规范,以防止大学偏离非营利性,尤其是防止大学单纯为了收益而投资,从而偏离大学“主业”。除此之外,政府要不定期对大学的入市投资进行审计,必要时直接参与入市投资决策的制定。

  第二,组建大学理事会,并使其制度化。理事会必须由社会知名人士、大学教授、资深专家、政府和捐助者代表等人员组成,其职权主要应包括:决定投资方向;选择理财专家(企业);规划收益用途;监督投资环节;保证财务透明等。

  第三,健全对理事会的监控体系。大学入市投资的资金不是理事会的私有财产,理事会只是这些资金的“管家”。理事会必须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它必须要不断重申自己的使命,必须明确它要实现的结果,政府、大学教员和捐款人都有权利对理事会进行质询,理事会也要随时接受质询。

  第四,加强入市投资的过程监督。大学资金的入市必须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企业)进行运作管理。但大学理事会决不能撒手不管,而必须对运作过程进行监控,以便及时提出改进的方面和措施。

  第五,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委托投资管理机制。可以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的做法,对绩效较好的投资组合管理人追加委托投资;对绩效处于平均水平的投资组合管理人,投资规模维持不变;对绩效相对落后的投资组合管理人,则采取减少委托投资以及降低管理费的措施。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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