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拿一只小灯泡,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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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0: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
编辑同志: 钟某在一家生产灯具的公司任职已13年。某天下夜班时,钟某因家里的灯泡坏了,便随手拿了一只价值3元的灯泡带回家,刚出大门即被门卫发现,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钟某认为自己的盗窃情节轻微,数额不大,且为公司服务多年,公司不应轻易辞退自己。但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写明“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请问:钟某仅盗窃3元的小灯泡,公司可否自行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读者 文灵 文灵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一方面,《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强调的是“严重”或“重大”二字。该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也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行事,不能在法律之外规定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大大严于《劳动法》的规定,且事实上钟某也只是偷了价值3元的灯泡,显然没有达到“严重”或“重大”的程度,该规定及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公司“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失公平。这种不予区别对待的政策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职工微小的错误也被给予严厉的制裁,并且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应予废除。 本报法律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