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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存款难道就这样不翼而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0: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两个银行因500万元的存款纠纷打了十来年的官司,到底这笔巨款的本息该由谁来支付?记者12月15日从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了解到,经重庆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后,于近日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两笔巨款起纷争

  1995年1月24日,重庆市商业银行邹容路支行(原重庆大江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商行邹容路支行)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以下简称交行两分处)签订存款协议书约定:商行邹容路支行将暂不用的资金300万元存入在交行两分处开设的账户,期限为11个月,存款利率为月息10.98‰。

  次日,商行邹容路支行付出300万元到交行两分处,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为大江城市信用社,未填写收款人账号。因大江城市信用社未在交行两分处开户,交行两分处工作人员遂将进账单上收款人账号填写为重庆富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于是,该款实际进入富泰公司账户。

  同月25日,富泰公司将该款转给了保利重庆实业发展公司华杰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华杰公司)。

  同年2月11日,商行邹容路支行又与交行两分处签订了存款协议书约定:商行邹容路支行将暂不用的资金200万元存入在交行两分处开设的账户,期限为3个月,存款利率为月息7.65‰。当日,按照第一次的操作方法,交行两分处又将商行邹容路支行付出的200万元划入富泰公司账户。

  同月13日,富泰公司将该款中180万元转给了保利华杰公司,其余20万元转给了重庆永鹏实业公司。

  以上两笔存款到期后,商行邹容路支行向交行两分处支取,支行两分处却声称保利华杰公司、富泰公司因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执照,无力付款。商行邹容路支行遂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交行两分处上级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给付存款本息。

  一、二审判决迥然不同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行邹容路支行与交行两分处签订的两份存款协议依法成立,应属有效。交行两分处应按两份存款协议履行兑付义务,其不履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本案应承担过错责任。交行两分处在收到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进账单后,应按银行有关规定退票,其擅自将商行邹容路支行的存款转入他人账户是错误的。遂判决:由被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向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邹容路支行兑付存款共计500万元的本息。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交行两分处与商行邹容路支行虽签订有存款协议,但双方并无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商行邹容路支行通过交行两分处及富泰公司将款划给保利华杰公司使用的行为,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该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交行两分处和富泰实业公司帮助保利华杰公司进行违法借贷,应对保利华杰公司偿还的本金部分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行两分处系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的分支机构,其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承担。由于保利华杰公司、富泰公司均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执照,保利华杰公司还款责任及富泰公司赔偿责任应分别由其股东清理公司资产后,以清理的资产承担责任。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由保利华杰公司股东对保利华杰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返还重庆市商业银行邹容路支行借款及利息;由富泰公司股东对富泰公司资产进行清理,以清理的资产对保利华杰公司支付义务中不能返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赔偿责任;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对保利华杰公司支付义务中不能返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赔偿责任;驳回重庆市商业银行邹容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商行邹容路支行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两案不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特征,应认定为一般的存款纠纷。因此,原二审判决认定商行邹容路支行与交行两分处并无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商行邹容路支行通过交行两分处及富泰公司将款划给保利华杰公司的使用行为,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

  重庆市高级法院受理该两案抗诉后,指令由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06年6月5日,该院经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改判: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由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分别向重庆市商业银行邹容路支行兑付存款200万元、300万元及1995年2月11日、1995年1月24日至今的利息,月息分别按为7.65‰和10.98‰计付,利随本清。至此,申诉人的500万元巨额债权得到了有效保护。

沈义 许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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