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如何禁止“假破产,真逃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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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0: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某个体户长期给一渔业公司供海鲜货,渔业公司两年里共拖欠海鲜款29万余元。该个体户多次讨债无果,遂诉至法院。此时才得知还有一些供货人与他的遭遇一致,均被该渔业公司拖欠款项,而公司已于一个月前宣布破产。如今,这些个体户们拿着手中的债权证明不知怎么办。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设立新的公司, 将原有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新公司,而对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虚构对外投资、应付账款、预付款,造成账面亏损和合同不能履行的假象;以改组与改造为名变更企业名称,切断与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使老企业成为空壳;以兼并等名义分离债权留下债务;以不正常的高价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不正常的低价出售企业自身的资产;在企业账目中制造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现象等等。假破产是债务人有履行偿债能力不予履行,而以破产为名规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其结果是债权人只有少量债权得到清偿,而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只履行少部分债务,从而使债务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损。为有效禁止“假破产,真逃债”,《破产法》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四是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是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六是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八是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九是对违反《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成 李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