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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不佳也不能想歪主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0: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今年64岁的钱流泉原来是江苏省靖江市造纸厂的职工,由于企业形势不好,1995年,他利用原先跑销售的优势成立了靖江市三友纸张经营部,由于经营部效益不好,老钱决定另辟蹊径。他想到,一些亲戚、朋友手中的闲钱存在银行里,我只要支付利息比银行高一些,把他们的资金吸引过来,无论对己对人,不都是有利的吗?

  于是,1996年1月至2001年2月,钱流泉在经营纸张业务过程中,私自出具借据,以

月息0.8%至2%的高利率,先后向顾进等2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02万余元,到案发时为止,尚有约77万元无力归还。2005年11月3日,钱流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钱流泉有自首情节,2006年11月23日,靖江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酌情从轻判处钱流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万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妨碍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进而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缺少法律保障的高风险行为,一旦发生集资人资不抵债、无力偿付的情况,投资者很可能成为受害者,甚至血本无归。

  本案中的钱流泉因为自己的纸张经营部资金周转困难,未经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头来,既害人又害己,令人扼腕叹息。

  愿商海中的人们,在想到“利”的同时,更要想到“律”,毕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遵纪守法,才是致富之本!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葛东升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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