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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系统内部鉴定主体将统一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2: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徐盈雁) 2007年1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将实行系统内统一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和省级检察院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检察院负责所辖地市级、县区级检察院的登记管理工作。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技术部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消息。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就高检院检委会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的启动工作,由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全国检察技术部门进行部署。“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审核、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及处罚等。相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高检院和各省检察院年度经费预算,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有检察技术部门单位建制。鉴定机构可以申请登记的鉴定业务主要包含: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心理测试,以及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由高检院增加的其他需要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

  根据《规则》,鉴定机构可以受理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会议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两个《办法》”的规定,保证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合法有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超出登记管理范围的业务和人员,要坚决不报、不批。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在社会鉴定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个人,必须在向检察机关申请资格登记的同时,将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一并上交登记管理部门;对已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必须作注销登记和公告后,才可申请登记。

  “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则》”的制定,体现了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关于司法鉴定改革要求,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是检察机关在国家统一标准下建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鉴定工作规范管理的科学体系,是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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