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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准入政策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3:30 北京晨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据保监会近日披露的《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到今年12月11日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业务、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超过50%等限制外,我国保险业已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目前,我国对外国保险机构的准入没有地域限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也就是理论上外资可以在任何一个城市投资开设保险机构。不过,设立

条件仍必须符合“五、三、二”规定:即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保监会主要将依据2004年6月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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