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行刑,贪官平民不应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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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4:27 中国新闻网 |
2004年6月,成都某交警分局交警梅宇蓄意杀害结发妻子,后被判死刑。今年12月14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对梅宇依法执行注射死刑。同时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还有3名因抢劫宾馆而判死刑的抢匪。成都市中院刑事一庭庭长何仁表示,今后该院将不分死囚身份、地位,不定期地逐步推广实施注射死刑。 成都推广注射死刑一视同仁,笔者认为,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与公正。 在过去一个时期,注射死刑一直似乎都是贪官的专利。王怀忠、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等近几年被判处死刑的大贪官,均是被执行注射死刑,在他们之前与之后,极少有平民罪犯用“注射” 执行死刑。虽然,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由于各地法院在死刑执行方式上存在观念障碍,认为枪决是最好的方法,也具有最强的社会威慑力——让罪犯无痛速死,不是没有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吗? 从大众的观点来分析,不管是枪决死刑还是注射死刑,本质上差别不大。但是从法理上说,贪官罪犯与平民罪犯,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在死刑行刑方式面前也应平等对待,不应将罪犯也分出三六九等来。 因此,注射死刑不应成为向官员倾斜的潜规则,执行死刑也需要考虑到公平与人性化。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南可) |